中共欧冠官方网站欧冠体育app官网
纪律检查委员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纪委的工作职能,本着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例会由学院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两次;会议召开需提前提出会议方案(内容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参会人员等)报纪委书记审定。
第三条 纪委会出席人员为学院全体纪委委员。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学院相关党政领导、系、部、中心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四条 工作例会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纪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分析研究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院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权限,讨论研究对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纪的处分或处理意见;讨论对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结论;
(四)讨论研究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纪律监察体制建设和队伍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以及院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上级纪委或院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有关要求:
(一)参会人员不得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与会,须提前请假报告。
(二)参会人员须按照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发言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提高工作例会质量。
(三)会议涉及到的中央会议和文件精神、上级指示批示、信访、案件等涉密内容和敏感信息,参会人员应严格保密。
第六条 学院纪委要加强与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沟通协调,及时收集整理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